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0 年 10 月 10 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与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签署了《股份
转让框架协议》: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公司于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控制权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杨永柱先生已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上海领亿支
付的 5200 万元(大写:伍仟贰佰万元整)定金。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将其合计持有的占当时上市公司 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55,309,888 股)转让给上海领亿,交易完成后,上海领亿持有上市公司 23.93%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 55,309,888 股),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
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鞍重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鞍重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上海领亿已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将人民币 3.8 亿元存入托管账户。
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杨永柱先生、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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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通知,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
记手续已完毕。同时托管账户中 3.8 亿元已分别转入杨永柱温萍指定账户。
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领亿,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达先生。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
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1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
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上海领亿与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
二、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领亿已按照 2022 年 8 月 30 日与杨永
柱先生、温萍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四》”)履约,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海领亿已向杨永柱先生、温萍女
士如约还清剩余股份转让款。
其次,为增强控股股东上海领亿对公司的控制权,保持上市公司的稳定性,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已于近日签署了《自愿放弃表决权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继续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1,092,712(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 8.67%)股股份表决权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上海领亿丧失/放弃
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终止。在放弃期限内,承诺方在此自愿、真实、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放弃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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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或承诺方以任何形式买入/卖出股票等方式增加/减少股份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及比例将做出相应调整(即弃权股份按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
3、以上不可撤销的承诺是基于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领亿”)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所做出的承诺,如放弃期限内上海领亿丧失/放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则自上海领亿丧失/放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起,本承诺自动终止,承诺人立即恢复表决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放弃期限届满之日或上海领亿丧失/放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之日终止。
三、报备文件
杨永柱、温萍签署的《自愿放弃表决权承诺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