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142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过综合评估与慎重考虑,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5 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1.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27.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3.7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鞍重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鞍重股份董事会审议。
2.鞍重股份于2022年8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何
凯、尹贤在审议相关议案过程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鞍重股份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了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鞍重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提交鞍重股份董事会审议。
5.鞍重股份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何凯、尹贤在审议相关议案过程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鞍重股份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后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了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7、鞍重股份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通过公司 OA 系统和公
司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9月1日公告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9、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不含预留)的授予日:2022 年 9 月
5 日
(三)首次授予价格: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27.5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3.75 元/股
(四)首次授予数量:281 万份股票期权、1,2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首次授予人数:股票期权 16 人、限制性股票 50 人
(六)首次授予股票具体分配情况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本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何凯 董事长、代财务 30.00 10.03% 0.13%
总监
尹贤 副董事长 10.00 3.34% 0.04%
李佳黎 总裁 10.00 3.34% 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231.00 77.26% 1.00%
人员(13 人)
合计 281.00 93.98% 1.21%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何凯 董事长、代财 80.00 5.24% 0.35%
务总监
尹贤 副董事长 60.00 3.93% 0.26%
李佳黎 总裁 50.00 3.28% 0.2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1,039.00 68.09% 4.50%
骨干人员(47 人)
合计 1,229.00 80.54% 5.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股票期权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预留)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授予股票期权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预留)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授予股票期权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