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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0

鞍重股份: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概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同安”)等方就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同安不低于 51%股权事项于近日签订《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

    2.此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江西同安签订《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兴锂科技有限公司不低于 51%股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强强投资、江西同安、张强亮、张洪斌等各方签署《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新意向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同安不低于 51%股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 2021 年 6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强强投资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公司与强强投资等各方签订《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
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的原因说明

    《新意向协议》签署后,公司已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并于期间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保持积极沟通,进行了多轮次就正式协议的协商和谈判。由于谈判期间原矿价格及外部宏观环境波动较大,交易双方始终无法就最终的收购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签署正式协议所必需满足的全部前置条件尚不具备,正式协议的签订也存在实质障碍。综合以上情况,双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2022 年 1 月 8 日,各方签署了《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甲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丁方:

  丁方一:张强亮

  丁方二:张洪斌

  本协议中,以上各签署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以上丁方项下列出的签署方以下合称为“丁方各方”,单独称为“丁方一、丁方二;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合称“保证方”。
鉴于:

1.  各方已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签署《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约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全
    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拟以向乙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1%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以
    下称“本次交易”)。
2. 《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生效后,甲方已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定金
  人民币 5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万元整)。
(一)、终止后的安排
1.1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原协议。(“原协议”指本次收购项下各方
    及授权代表签署的包括《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本)。
1.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5,800 万,若原协议终止之日起
  二十五(2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利息,若超过该等期限退还的,乙
  方应按终止原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1 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至乙方足额支付应退回款项之日止,
  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利息,但退还时间最晚不晚于 2022 年 3 月31 日。否则,每逾期一
  天,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
  止。除此之外,各方不存在与原协议履行有关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1.3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载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
1.4 各方一致同意,为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丁方自愿以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
    司 49%股权质押给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签
    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不晚于
    前述股权质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次日,解除乙方基于原协议而向甲方提供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 51%股权的质押担保。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
    解除丁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9%股权质押,并配合丁方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1.5 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协议终止后,原协议中的保密条款继续有
    效,各方仍需遵照执行。
1.6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项下事宜达成的完整协议,合并、撤销并取代此前或同期本协
    议各方之间的所有协议、承诺、安排、文件和交流(无论书面或口头)。
(二)、通知

2.1 各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
  应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对方在本协议项下地址、电子邮箱。邮件发
  出的第二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当按本条约定的方式送达。任何其他方
  一方变更联系、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
  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的处理
3.1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经各方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
  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4.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终止方案和相关协议。

  (2)核准本次交易终止的相关事项(如需)
三、终止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本合同终止后股权转让定金退回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终止本次收购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
见;

    (4)、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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