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佳女士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的审阅情况,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李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
案》。
独立董事:温宗国漆韦华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