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本次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公司
16,3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06%)协议转让给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完成后,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 16,3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7.06%,成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5、本次协议转让能否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2021年4月30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
重股份”)接到股东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北京中禾金
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16,3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转让给共青城强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后,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将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禾金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01063D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1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李晓娜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4月13日
营业期限:2009年4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公共关系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房地产咨询服务;运输代理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航空客运票务代理服务;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ABA5B02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强亮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3月16日
营业期限:2021年3月16日至2071年3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9日
甲方(转让方):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交易方式
乙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7.06%的股份。
第二条 交易标的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此次收购标的系指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6,320,000股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第三条 交易价格
乙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对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萬圆整)。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或行政规章规定承担。
第四条 交易对价的支付
(一)支付收购定金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含)起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拟购买标的股份的定金52,000,000元(大写:伍仟贰佰萬圆整)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到期未全额收到定金的,本协议不再继续履行。
户名:北京中禾金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
账号:***********************
上述银行账户为甲方为本次交易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下述涉及甲方收款账户的均以上述账户为准。
(二)开立银行监管账户
双方同意,在甲乙双方指定银行开设以乙方为开户人的三方监管账户(用于收取交易对价款),甲乙双方应与银行共同签署监管协议。账户监管期间,不得开设网银业务,付款时需要电话通知各方指定人员。
双方同意,银行监管账户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开立。
(三)支付第一次交易对价款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
1、在开立上述银行监管账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乙方向银行监管账户存入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萬圆整)(以下简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监管账户到期未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已支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
2、在上述银行监管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次交易对价款后的2个交易日内,甲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同时应在上述银行监管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款后的2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并完成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在申请办理股份过户过程中,甲方应确保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交手续,乙方应提供相关配合。若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和/或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的完成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时限,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释放第一次交易对价款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向乙方过户标的股份(过户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当日或次工作日,将监管账户中的第一次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萬圆整)向甲方前述指定的银行账户释放。若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未能按照本条约定释放至甲方前述指定银行账户,不视为乙方违约。
(五)支付第二次交易对价款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向乙方过户标的股份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前述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交易对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萬圆整)的第二次交易对价款。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特此向乙方就本次交易情况做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该等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
(一)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甲方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二)甲方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利和授权;甲方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利和授权。
(三)除标的公司已公告及乙方已知情信息外,标的股份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流通股份,不受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转让和过户的限制等。
(四)如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拒绝与乙方实施交易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五)甲方承诺在乙方定金支付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不以任何形式与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合作。如甲方违反此条款,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此期间如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一致决定不再开展合作,且在甲方已退还乙方定金的情况下,则自双方一致决定之时甲方即不再受本条约束。
第六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
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定金与交易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以下任
一情形均构成违约: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或承
诺;
3.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在本协
议签署时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本
协议中的付款、股份过户义务,并要求违约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及补救。上述期限届满后,如违约方仍未能完全改正及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或者配合释放监管
账户的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应承担股份转让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
清款项或者本协议解除。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份交割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应承担股份转让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或者本协议解除。
(四)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
救济。
(五)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
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
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六)本协议解除时,除届时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应本着公平、
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恢复到本协议签
订前的状态;同时,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为
避免歧义,本协议解除的情形下,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本协议因甲方原因解除的,乙方有权立即从交易共管账户中提取剩余款项,甲
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法律的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
争议应由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15个自然日内无法以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非甲方乙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例如证券监管机构不同意实施
本次交易),则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确认无法交易信息之日起终止其法律效力。
乙方已付的共管资金应立即解除共管并返还予乙方,定金返还予乙方。
3.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4.依据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