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65 深市 首航高科


首页 公告 首航高科:关于解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解除达华尚义塔式5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首航高科:关于解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解除达华尚义塔式5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5

首航高科:关于解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解除达华尚义塔式5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0-064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解除达华尚义塔式5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
                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股权及认缴出资额的议案》及《关于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受让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达华”或“标的公司”)股东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丽娟、宋毅持有的 49%的股权及相应的认缴出资份额。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张家口达华49%的股权。同时公司与张家口达华签订《达华尚义塔式 5 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于谨慎考虑,公司需要落实项目融资后,在项目实际启动时,再实际入资。但由于国家光热发电电价退坡政策迟迟未能公布,虽经项目公司多方奔走,但始终无法落实项目融资。因此,上述《出资转让协议》和《EPC合同》在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标的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未在市场监督局进行变更。现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解除《出资转让协议》和《EPC 合同》。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
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解除达华尚义塔式 5 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因公司与张家口达华部分股东签署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所以本次与张家口达华部分股东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解除与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 1: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2:曹丽娟

  甲方 3:宋毅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以下合称“甲方”,单指时分别称“甲方 1”、“甲
方 2”、“甲方 3”。

  乙方: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因客观情况,上述《出资转让协议》在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标
的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未做变更。各方同意上述《出资转让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解除,并进一步确认与《出资转让协议》相关的任何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章程的决议等)、章程修正案(如有)等自始无效。
  第 2 条 各方确认,《出资转让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
互不追究任意一方任何责任,且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出资转让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亦不向任何一方履行该《出资转让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第 3 条 因项目需要,乙方有关人员办事时,在持有标的公司印章及其他证
件、资料期间,如有不当用途,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 4 条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二)解除达华尚义塔式 5 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1、协议各方

  甲方: 张家口达华太阳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承包商 1):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承包商 2): 广东东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各方同意上述《EPC 合同》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解除,并确认《EPC
合同》各方自始未履行,并进一步确认与《EPC 合同》相关的任何各方签署、出具的文件等均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第 2 条 各方确认,《EPC 合同》解除后,互不追究任意一方任何责任,且
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EPC 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亦不向任何一方履行该《EPC 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第 3 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每方两份,经各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基于公司与张家口达华部分股东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及达华尚义塔式5 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是经各方友好协商,不存在违约赔偿,不会对公司造成财务上的损失。上述合同解除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该项目公司原计划使用募投资金出资 24,500 万元,实际资金并未投出。在上述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需要按照募投资金变更有关规定,履行募投资金变更程序,公司将履行相关程序并另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解除协议》;

  3、《达华尚义塔式 5 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