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15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蔡锦山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2月20日,公司(甲方)与蔡锦山(乙方)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敦煌100MW太阳能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和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蔡锦山基本情况:
蔡锦山先生,1973年12月出生。2011年7月至今,任北京安泰国荣投资管理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2012年6月至今,任山东汇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年5月至今,任拉萨开发区合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6月至今,任北京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蔡锦山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对象及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以人民币38,000万元的金额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8,018,018股股票。
2、价格与定价方式
甲乙双方(甲方指“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认购对象)同意并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二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2月22日),标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1.09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合同依第四条的规定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缴款指令,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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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应当全部实缴到位。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即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予以相应调整。
3、发行股份锁定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乙方认购的标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4、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成立,并且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形成有效决议;
(2)合同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如适用);
(3)甲方股东大会已豁免乙方的要约收购义务(如适用);
(4)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甲乙双方对本次标的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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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及缴款时间根据甲方的指示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3)在本合同签署并依第四条的规定生效后,如果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致使乙方未能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详见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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