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5-125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8日,公司与黄友荣、洪清平、周荣来、茅智华、李文彬和施晓烨在内的认购对象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9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敦煌100MW太阳能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和太阳能热发电研发中心项目。
一、认购人基本情况:
(一)黄友荣先生
黄友荣先生,1968年10月出生。2010年至今任中兴信达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洪清平先生
洪清平先生,1966年4月出生。2002年9月至今,任南通港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至今,任江苏华都车城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至今,任江苏百安谊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至今,任南通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至今,任南通中港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7月至今,任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5月至今,任南通中盛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周荣来先生
周荣来先生,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9年2月至1993年2月,历任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业务员和销售部经理;1993年3月至2005年8月,任四川飞球集团山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至今任山东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8月至今,任山东永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6月至今,任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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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总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山东中鸿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月至今,任山东苏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山东中鸿基能源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人。
(四)茅智华先生
茅智华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上海烁升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烁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茅智华先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
(五)李文彬先生
李文彬先生,197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6年至今任双高合力流体控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北京中电思盈电力工程执行董事、总经理。
(六)施晓烨先生
施晓烨先生,1981年8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2003年8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任高级审计师;2006年12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并购部,任经理;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就职于弘毅投资,任投资经理;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就职于工银国际融通资本,任高级投资经理;2012年10月至今,就职于TrangoCapital Advisors,任合伙人。
黄友荣、洪清平、周荣来、茅智华、李文彬和施晓烨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对象及认购金额
序号 名称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股数(股)
1 黄友荣 110,000 41,540,785
2 洪清平 110,000 41,540,785
3 周荣来 100,000 37,76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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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茅智华 100,000 37,764,350
5 李文彬 50,000 18,882,175
6 施晓烨 28,000 10,574,018
合计 498,000 188,066,463
2、价格与定价方式
甲乙双方(甲方指“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认购对象)同意并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二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9日),标的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6.48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合同依第四条的规定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缴款指令,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应当全部实缴到位。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即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予以相应调整。
3、发行股份锁定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乙方认购的标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4、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成立,并且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形成有效决议;
(2)合同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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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股东大会已豁免乙方的要约收购义务(如适用);
(4)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甲乙双方对本次标的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及缴款时间根据甲方的指示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3)在本合同签署并依第四条的规定生效后,如果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致使乙方未能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自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详见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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