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 14-20 号首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普邦园林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
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4,36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7,468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善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曾伟雄、叶劲枫、全小燕、何江毅、
何高贤、黄娅萍、万玲玲、曾杼、林奕文、朱建超、莫少敏、邬穗海、郭
沛锦、马力达、卓永桓、梁斌、叶林、吴稚华、黄泽炳、何文钟、樊瑞兰、
袁徐安、陈锦洪、黎雅维、林琳、颜庆华等作出承诺:自本人获得公司股
份的工商变更之日(2010 年 9 月 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本次发行前股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
东所持股份的 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流通限制以及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自愿锁定的承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诺: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涂善忠、黄庆和、曾伟雄、
叶劲枫、全小燕、万玲玲、黄建平、曾杼、郭沛锦、林奕文、邬穗海、马
力达同时还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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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园林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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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园林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善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曾伟雄、叶劲枫、全小燕、何江毅、何高
贤、黄娅萍、万玲玲、曾杼、林奕文、朱建超、莫少敏、邬穗海、郭沛锦、马力
达、卓永桓、梁斌、叶林、吴稚华、黄泽炳、何文钟、樊瑞兰、袁徐安、陈锦洪、
黎雅维、林琳、颜庆华等作出承诺:自本人获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2010
年 9 月 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涂善忠、黄庆和、曾伟雄、叶劲
枫、全小燕、万玲玲、黄建平、曾杼、郭沛锦、林奕文、邬穗海、马力达同时还
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一)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关
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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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园林招股意向书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同时,公司制定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1-2013)具
体股利分配计划》,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综合考虑《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和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
金规划的基础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
公积金转增。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
配政策”。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内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可按其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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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园林招股意向书
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未分配利润。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
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调控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自于地产园林的工程施工业务和景观设计业务。
由于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
发展,2010 年以来,国家及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调控和规范房地产市
场:2010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新
国十条”);2010 年起,全国部分城市陆续颁布住房限购令,包括北京、上海、
深圳、广州、天津、杭州、南京、厦门等城市;2011 年 1 月,重庆和上海先后
颁布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同期,国内货币政策也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中国人民
银行分别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12 月 25 日、2011 年 2 月 8 日、4 月 5 日和 7
月 6 日五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于 2010 年 5 月 2 日、11 月 10 日、
11 月 19 日、2011 年 1 月 14 日、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