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8,560,708.3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作为此案原告,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京威股份”)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1民初6865号]并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8241249C,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35号楼4层101,法定代表人:李璟瑜。
被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2872403,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346,法定代表人:郭晓月;雷霄,男,身份证号 410711****0535,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袁媛,女,身份证号:362201********0061,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2018年4月,原告京威股份与被告北京致云签署《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京威股份将其持有的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30日更名为“宁波雷沃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京威公司”)50%股权转让给北京致云,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致云需在工商变更完成当日之后的三年内,按照北京致云实际经营状况分批将本协议项下由目标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给京威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京威股份、北京致云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了正道京威公司股东信息工商变更登记。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经京威股份依约多次催告,北京致云未能如约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依法支持本公司提出的相关请求。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致云向原告京威股份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489,255. 0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致云向原告京威股份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5月10日,暂计人民币71,453.28元(以18,489,255. 0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8,560,708.3元)
3、请求判令被告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依法就与北京致云的相关事项处理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作为此案原告,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2、京威股份《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