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18 日 15:30;网络投票时
间:2022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方式:视频方式
3、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志江先生
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国投”)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
转让协议》中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约定,股东李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万润科技 3%股份(即 25,653,779 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宏泰国投行使。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1,166,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18,60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756%。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10,514,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38%。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6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四)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龚道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3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468,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2%。
此议案获得通过,龚道夷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赵海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514,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49%。
此议案获得通过,赵海涛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陈华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514,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49%。
此议案获得通过,陈华军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 选举胡立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514,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49%。
此议案获得通过,胡立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157,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5%;反对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丁紫仪、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