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6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通知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以邮件结合微信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T2 大楼 50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其中,董事陈士、张义忠、谢
香芝、独立董事蔡瑜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李年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其中,监事蔡承荣、常务副总裁刘姣、副总裁卿北军、财务总监向光明以现场方式列席,监事会主席梁鸿、监事姚雯以通讯方式列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朱锦宇女士、饶依琳女士(简历附后)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T2 大楼 50 层
电子信箱:wanrun@mason-led.com
联系电话:0755-33378926
传 真:0755-33378925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续聘陈凯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内审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日常管理工作,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朱锦宇女士:198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本科学历。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部经理。2014年4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朱锦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饶依琳女士:199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法学学士,于 2011 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法务主管、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2016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证券事务部,2016 年 12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饶依琳女士因参加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陈凯先生: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级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8年5月,任职
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2018年5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审计部总监。
陈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