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一、经审查,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终止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作,系经与其沟通,其以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已趋于饱和为由不再承接公司 2021 年度审计业务。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 2021 年年报审计的需要,改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任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 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 ________________
曹 冬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