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 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 ________________
曹 冬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