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卫林
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狮林苑*幢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释 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5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6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备查文件......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5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扬子新材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胡卫林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 30,137,200 股上市公司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9%)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胡卫林先生与李青松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胡卫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502196407******
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狮林苑*幢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3.7349%。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个人资金需要。本次协议受让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19,327,740 股,持股比例为 3.77%。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卫林先生持有 49,464,940 股扬子新材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 9.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卫林先生持有 19,327,740 股扬子新材股份,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 3.77%。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胡卫林
乙方(受让方):李青松
一、标的股份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30,137,200 股扬子新材股票,占扬子新材股份总数的 5.89%
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本协议签署时,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二、股份转让款
2.1 经各方协商一致,按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打 9 折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
让单价为 2.92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88,000,624 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2.2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交易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三、付款及过户安排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72,060,431.86 元。
3.2 在收到乙方支付的 3.1 条约定全部款项后 5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办理标的股份解
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3.3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15,940,192.14
元。
四、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
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4)甲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甲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6)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7)甲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9)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和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五、过渡期
5.1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维持扬子新材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六、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
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2)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4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乙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7.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7.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 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三、付款及过户安排约定: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