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经多方沟通综合权衡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 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 ________________
曹 冬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