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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2 深市 扬子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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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深证上[2021]966号-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8

深交所:深证上[2021]966号-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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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潘
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
王功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
经理;
秦玮,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
子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
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2,293万元至2,995万元。 4月15日,扬子新材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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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净利润为2,832.48万元。 4月27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2,841.68万元。 4月29日,
扬子新材再次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
润为-11,621.39万元。扬子新材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显示, 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2,082.46万元。扬子新材
《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首次《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
正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盈亏性质相反且差异巨大,未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扬子新材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秦玮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扬子新材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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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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