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
第 1 条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以
(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 5 条 第 5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720,071,52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2,403,306,680 元。
第 11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8 条
第 17 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1,720,071,529 股。公司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20,071,529 股。
2,403,306,680 股。
第 22 条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 23 条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认可的
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一)项、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8 条 第 29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0 条 第 4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
通债券作出决议; 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