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12月30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
2、因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5年1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仁东控股”变更为“*ST仁东”,股票代码仍为“002647”,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9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月2日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自2025年1月3日开市起复牌。
3、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但公司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广州中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审查,并于2024年5月24日同意公司预重整。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等相关公告。自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进展公告。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因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5年1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仁东控股”变更为“*ST仁东”,股票代码仍为“002647”,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WX299G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1号院1号楼12层1203
法定代表人:宋菲
申请事由: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年12月30日
裁定书案号:(2024)粤01破申251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仁东控股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账面净资产虽仍为正,但其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实际变现价值减值率高,巨额债务已逾期。仁东控股的核心业务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及认可度,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经预重整,仁东控股已招募到意向投资人,并经与债务人、投资人、主要债权人沟通协商已形成预重整方案,具备一定的重整可行性基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一)股票种类、简称、代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日涨跌幅限制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仁东控股”变更为“*ST仁东”
3、股票代码:无变动,仍为“002647”
4、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1月3日,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月2日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自2025年1月3日开市起复牌。
5、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和重整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早日完成重整工作,并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尽快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合规运营,规范治理,积极推动重回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公司广大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四)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780855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809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40层
电子信箱:dmb@rendongholdings.com
四、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债权审核、资产调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制定及表决等主要工作。具体包括:
1、临时管理人分别通过“网络公告+快递邮寄”方式通知债权申报,并为债权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途径。此后临时管理人对已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陆续发送书面审核通知。
2、临时管理人通过多种形式初步对仁东控股及其两家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机动车、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完成调查梳理。
3、临时管理人已通过公开招募的形式,对报名主体的主体资格、提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等进行依法审查后、确定了公司预重整投资人,并组织各方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督促预重整投资人及时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
4、结合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情况,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盈利能力的目标出发,临时管理人协助公司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重整方案,并征询了主要债权人的意见。
除上述主要工作以外,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还持续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并指导公司依法处理未决诉讼;通过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并督促各方按期出具相关报告。
五、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衔接
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受理日调整相应的债权审核结果,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和授权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债权人与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核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预重整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根据《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的安排以及各方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下,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将成为重整投资人。
(三)审计、评估工作的衔接
为节约成本、提高破产重整程序工作效率,并节约破产费用支出,预重整期间,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形成的相关预重整工作成果在公司重整期间延续使用。预重整期间相关工作成果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充。
(四)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表决的衔接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根据预重整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1、预重整方案表决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意见为同意;3、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致,或者重整计划草案的修改未实质影响预重整方案中已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