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5
仁 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
事项; 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
保。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计净资产 10%;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本条为章程修订中增加的内容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本条为章程修订中增加的内容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