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21-065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2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2,562,974 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11,999,905.2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028,901.0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4,971,004.16 元。
2021 年 7 月 29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
荐费和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 405,574,070.09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
第 1-00110 号)。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五四西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海互助青稞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酒销售”)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五四西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01201000379876 1.73 万吨优质青稞原酒
限公司 城西支行 陈化老熟技改项目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青稞酒研发及检测中心
637778807
限公司 公司拉萨分行 建设项目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17778808 青稞酒信息化建设项目
限公司 公司拉萨分行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归集和青稞种植基
8112801013200067451
限公司 西宁五四西路支行 地建设项目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0120100037988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城西支行
青海互助青稞酒销售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801012200067499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限公司 西宁五四西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青稞酒销售已在上述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1.73 万吨优质青稞原酒陈化老熟技改项目、青稞酒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青稞酒信息化建设项目、青稞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青稞酒销售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青稞酒销售、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青稞酒销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青稞酒销售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青稞酒销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青稞酒销售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成云、杨洪垒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青稞酒销售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青稞酒销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青稞酒销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青稞酒销售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青稞酒销售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青稞酒销售、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青稞酒销售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青稞酒销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