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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佛慈制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22-021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爱国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总数 316,064,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89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14,713,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629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35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264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350,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645%。

  (2)公司董事以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15,846,8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21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33,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972%;217,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02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15,810,1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25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96,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801%;254,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19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兰州佛慈医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130,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3.7196%;219,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130,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196%;219,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0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的《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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