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以及《万润股份: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八十三条 ...... 第八十三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系发表声明;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三)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三)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
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3 第八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 第八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
的当选原则: 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到底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 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上述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在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 次股东大会再次进行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实行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当选
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 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本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以上(含三分之二),则该次选举无效,应在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会进行选举。
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通过
决议之日。 该等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之日。
5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起未逾 2 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有个人责任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