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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万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于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以
武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董
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亲自出席董事 9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唐猛先生、吕韶阳先生、杨耀武先生、冷茜女士、崔志娟女士、邱洪生先生、郭颖女士,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万润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同时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本 议 案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因历任董事高永华女士辞职,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
选吕韶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保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补选吕韶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补选通过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为:崔志娟(召集人)、邱洪生、吕韶阳。

    三、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万润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并通过了《万润股份:关于制定公司<负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万润股份:负债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吕韶阳先生的简历如下:

  吕韶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航空工业部第六二 O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部高级项目经理、副主任,发展研究部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中节能生态产品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节能生态产品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节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节能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院副院长、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22 年 2 月至 8 月任中节能生态产品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节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节能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院副院长。吕韶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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