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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2-25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4-02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
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
2、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北京市荣
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2014 年 1 月 14 日,公司公告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4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14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再次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
二、调整事项
在办理入资过程中,激励对象朱斌、王霄航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本次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 万股, 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参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 万股; 本次调整后, 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78.5 万股调整为 471.5 万股,激励对象总数由 160 名调整为
158 名;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的规定,预留股份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由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调整,相应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2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授予人员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授予人员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由于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人员范围及授予数量随部分激励人员自
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有所变动,为进一步完善该计划,公
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再次调整。激励对象朱斌、王霄航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 万股, 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
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 万
股;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78.5 万股调整为 471.5 万股,激
励对象总数由 160 名调整为 158 名;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的规
定,预留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由
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相应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2 万
股。 以上调整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的再次调整
系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