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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关于公司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金安国纪:关于公司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23-020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副总裁辞职的情况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裁朱程岗先生和独立董事孙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程岗先生因退休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非独立董事、副总裁的职务;孙伟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朱程岗先生和孙伟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朱程岗先生和孙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朱程岗先生和孙伟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程岗先生和孙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朱程岗先生和孙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独立公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赵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勇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推选赵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勇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赵煜先生和张勇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张勇博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补选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裁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附件:

    赵煜,男,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曾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总裁助理兼财务副总、上海厚朴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金安国纪财务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赵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张勇博,男,1978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硕士。曾任
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

    张勇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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