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33 深市 申科股份


首页 公告 申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申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申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况

  2022 年 5 月 17 日,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与北京终南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终南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何全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2,187,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2%)转让给北京终南山。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5 月 30 日,因特定账户信息变更,何全波与北京终南山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7 月 2 日,何全波与北京终南山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对原
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或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一)>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与北京终南山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何全波

  乙方(受让方):北京终南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协议以
下简称为“原协议”)。原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633,以下简称为“上市公司”)股份中的42,187,466 股非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12%(以下简称为“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

  2、甲方与乙方于 2023 年 7 月 2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目
标股份过户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

  3、乙方已支付人民币 200,624,959.20 元资金至甲、乙双方共管的特定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精神,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系列协议”)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系列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权力义务终止,不再履行。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对以乙方名义设立并由甲方指定方加印鉴形成共管的特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开户名:北京终南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账号:110060974013003595080)解除共管,乙方已支付至特定账户的全部资金及利息归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按照银行要求准备完毕解除共管所需手续并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完毕解除手续,视为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

  三、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约定后,双方就系列协议及其解除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再无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结清;如任何一方未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约定,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

  四、本协议构成双方就系列协议的最终安排,并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关于系列
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
  五、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对其在磋商、签署、履行系列协议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未公开信息以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仍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六、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并盖章(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用于办理各项手续,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交易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何全波。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