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境内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出具附件一所示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出具附件二所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的,应遵守包括本制度第十八条等规定在内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在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若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并使得公司确信,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内部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的规定,董事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窗口期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其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予以处罚的,公司应给予责任人内部处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必要时公司可收缴责任人交易所得收益或成交金额的10%作为经济处罚;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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