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下午14:45;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582,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87,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5,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