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28 深市 成都路桥


首页 公告 成都路桥: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成都路桥: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成都路桥: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于2021年4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通知,公司原股东郑渝力、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力”)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宏义嘉华、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峙宏。目前成都中院已正式受理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民初3033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一: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玥

    原告二:郑渝力

    被告一: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二: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三:刘峙宏

    2、诉讼请求

    ( 1 ) 请 求 判令 被 告 一 立即 向 原 告一 和 原 告二 支 付 股 份收 购 价 款
401,730,386.7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6日为115,037,495.7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其中170,000,000.00元股份收购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赔偿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以及申请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13,414.31元。

    (4)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15日签署关于成都路桥之《股份收购协议》,于2018年6月5日签署《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原告一和原告二所持有的成都路桥合计122,706,056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544,869,245.04元,转让价款分五期进行支付,最后一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30个月内(即2021年2月6日),如逾期缴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二、被告三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股份收购协议的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的“第三期支付”价款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前述协 议签订 后, 被告一 仅向 原告一 、原 告二支 付股 份收 购价款
1,143,138,858.28元,尚欠股份收购价款401,730,386.76元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二、被告三亦未对“第三期支付”价款中尚未支付的170,000,000.00元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关于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成都中院传票((2021)川01民初303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