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8-036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7,102股,占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084%。
2、本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239146931元/股,于2018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股票的注销事项。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拟以5.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激励对象共计75人授予共计204.74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于2014年1月3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2014年1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4年3月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14年3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04.74万股减少为198.48万股,其中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5人减少为72人,并确定2014年3月21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5、2014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
二、本次回购的原因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吴苏华因 2016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而不符合《浙
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2017年12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该名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拟定于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551 股全部不予解锁予以回购注销。前述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39146931 元/股。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徐宝根因离职而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2017年 12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将徐宝根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3,551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前述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239146931 元/股。
三、 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数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吴苏华、徐宝根于2014年3月21日分别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52,500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该等授予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该等授予股份上市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4年6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17,99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08,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522股。”经前述权益分派,吴苏华、徐宝根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分别调整为133,879股。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4月20日,吴苏华、徐宝根各自所持限制性股票中的30%均解除限售。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年10月26日,吴苏华、徐宝根各自所持限制性股票中的30%均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吴苏华在第三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53,551股;截至离职之日,徐宝根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53,551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吴苏华、徐宝根作为激励对象,以5.71元/股获授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章/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4年6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17,99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08,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522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2.239146931元/股。
四、相关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增减(+, 本次变动后
-)
限制性股
数量 比例 票回购注 数量 比例
销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6,322,744 80.18% -107,102 1,016,215,642 80.1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016,322,744 80.18% -107,102 1,016,215,642 80.18%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966,900,415 76.28% 966,900,415 76.29%
境内自然人持股 49,422,329 3.90% -107,102 49,315,227 3.89%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1,188,983 19.82% 251,188,983 19.82%
1、人民币普通股 251,188,983 19.82% 251,188,983 19.8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267,511,727100.00% -107,102 1,267,404,625 100.00%
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吴苏华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徐宝根已离职,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两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
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股权激励对象吴苏华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符合解锁条件,其所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551 股根据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徐宝根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551 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07,102 股。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八、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