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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2 深市 融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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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关于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与上海诚易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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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4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与上海诚易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
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与上海诚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汇垠日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26,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转让给上海诚易。2018 年 3 月 30 日,汇垠日丰与
上海诚易就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并
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 年 8 月 9 日,汇垠日丰与上海诚易
就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进行了调整,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汇垠日丰提供的《关于股份转让进展情况的
告知函》,汇垠日丰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向上海诚易发送《告知函》,要求上
海诚易按时履约并及时向汇垠日丰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2018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 8 月 18 日、2018 年 9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17 日及
2018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0 年 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汇垠日丰的通知,汇垠日丰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与上海诚易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融钰集团项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解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上海诚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
持有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股票代码:SZ002622)15%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每股 16 元。

    2、甲乙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调整为“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当日”。

    3、甲乙双方于 2018 年 8 月 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约定将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调整为每股 10.78 元,价款支付时间调整为“不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当日”。

    现经协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关于融钰集团项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协议解除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双方依据上述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之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第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结算、未支付的款项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不得依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向对方主张违约等任何争议、损
失与责任。

    第三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解除协议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自动生效::

    1、本解除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盖章确认;

    2、乙方向甲方出具同意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3、甲方合伙人会议通过同意签署本解除协议的决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融钰集团项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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