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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1 深市 美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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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7

美吉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79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情形:议案 3.00《关于调整马红英女士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职务的议案》和议案4.02《关于选举何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及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15:47。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因故没有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召开,推迟至当日
下午 15:47 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 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 50 号院 A7-1 号楼一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英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11 月 4 日、2023
年 11 月 6 日、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延期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再次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2023-073、2023-075、2023-07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8 名(其中,9 名股东及股东代
表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99,216,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55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3 名(9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19,284,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6693%;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3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179,931,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8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其中,8名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股份 20,948,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477%。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9 人(8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股份 17,229,0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3,719,1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23%。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刘俊君先生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刘俊君
先生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公司股东刘俊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刘俊君先生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量 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

诚”)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
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表决权。截止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未收到珠海融诚提供的公开征集表决
权委托相关文件。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320,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6%;
反对 215,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0%;弃权 680,19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052,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242%;反对 215,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288%;弃权 680,1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71%。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刘俊君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64,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3132%;反对 149,928,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557%;弃权 523,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2,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3525%;反对 19,9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99%;弃权 523,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76%。


    议案 3、审议未通过《关于调整马红英女士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356,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692%;
反对 337,336,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997%;弃权 523,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9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487%;反对 514,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4537%;弃权 523,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1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76%。

    议案 4、《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7,743,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68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00,4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04%;

  议案 4.01 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2 为前提条件。
议案 2.00 和议案 4.01 均审议通过,金辉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02、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何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7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47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781,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1315%;

  因何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未获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耿佳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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