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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0

美吉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4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日 9:15 至 2023 年6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 50 号院 A3 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英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发送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控股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的孟双女士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持
有公司 30.18%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48,259,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1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166,395,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81,86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孟双女士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和耿佳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94,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
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4118%;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孟双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和耿佳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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