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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美吉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0-062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9 号楼 SOHO3Q 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俊君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598,271,999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598,271,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371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24,736,775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24,736,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27.18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73,535,2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8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107,632,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 346,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6 人,代表股份 107,286,0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97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楼晶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6,861,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12%;反对 250,875,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334%;弃权 40,535,2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74,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268%;反对 66,42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123%;弃权 40,535,2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609%。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861,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12%;
反对 291,410,8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708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74,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6268%;反对 106,957,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楼晶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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