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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关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案号:(2021)琼 01 民初 258 号],公司起诉海南国神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国神华实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简要情况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及因停工增加的直接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 38507512.3 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 673588 元(以经被告确认后,被告欠付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53178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
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1 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 8122248.8 元。

  5、确认原告在上述 2-4 项债权内对原告所装修建筑物以及所属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长流起步区 2403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 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
方约定:(1)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长流起步区 2403 地块的富地国际(含办公楼及酒店)项目内外装饰总承包给原告施工;(2)承包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外装幕墙(含干挂石材及部分钢结构)、园林、景观、绿化等;(3)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 1.3 亿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项目单价,外装部分详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外装工程预算书》执行,内装部分及园林、景观、绿化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4)原告每月 30 日前向被告上报当月的工程量,被告审核后于次月 10 日按当月工程量造价的 7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报价的 95%,结算报价的 5%作为质保金;(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20 条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应违约导致原告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购买材料及雇请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按被告《进场通知书》的要求,于 2018 年 4 月进场施工。原告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按照被告的要求向第三方采购了装修材料装运至施工场地,另在施工过程中租赁了板房、聘请了施工管理人员,租赁了吊篮等。被告因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链断裂及其他债权纠纷等问题,涉案装修工程于2018 年 10 月被迫停工。停工后被告将原告的正在施工的人员全部驱逐出工地,并用木桩将工地予以封堵。原告在为该项目工程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为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继续租用生活区板房;继续支付玻璃厂家仓储场地费用;保留并继续租用施工设施吊篮;留用施工的必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共 7人以备及时复工;被迫解除了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并遣散了施工工人,导致原告支付了巨额的劳务违约金,在被告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并未采取有效及合理的止损措施,致使原告无法避免地增加了本合同约定外的

工程直接损失支出费用。经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18 结算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
已经完成工程量尚欠的 30214757.3 元工程款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停工增加的直接支出费用 8292755 元,并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利息损失。该部分直接损失支出费用发生在原被告双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故应当计入工程施工结算损失的支出成本,由被告予以承担。

  施工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向被告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进度表及
质量验收情况表,监理单位及被告均予以确认合格。自 2018 年 4 至 9 月份,被
告每月均陆续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经被告确认并审批
的工程进度款共计 1558.78 万元,已支付 1027 万元,尚拖欠工程进度款 531.78
万元。涉案装修工程于 2018 年 10 月被迫停工。上述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经原告申请并经被告确认后至今仍未按期支付。故被告应自最后一批进度款 2018 年 9 月26 日经被告方工程师现场确认并签名之日起至次月 10 日起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共拖欠的 531.78 万元工程进度款,并以该数为本金基数,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共计拖欠进度款 32 个月逾期利息为 673588 元。

  被告违约后,在约定的违约条款中,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致使原告无法依据违约金条款向被告追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对此项目工程投入巨额资金,因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的巨大损失,依据《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仅将违约成本控制在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不利于对守约方的保护。只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弥补,才能引导市场主体在合同中遵守约定,诚实守信,让违约方对自己肆意违约行为付出代价。被告仅仅对原告实际直接支出的损失赔偿及未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进行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且显失公平。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筹集巨大垫资资金,与材料工厂签订了大量的材料订单,都将面临合同方诉讼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只是判令被告严重违约,仅仅支付原告的直接损失及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被告这种低成本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行业规则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原告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收入可以达到合同总价款的 20%以上的利润是行业的最低标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富地国际项目未完工
部分的工程量价款 81222488 元(1.3 亿减除 48420839.3)利润的 10%,作为预
期可得利润,赔付给原告预期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 8122248.8 元,未超出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价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7 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原告请求判令就所装修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

  被告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不但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等费用,且被告因其他原因,涉案的项目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无法复工,造成涉案项目停工至今长达 2 年多的时间,致使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已无实际继续履行的意义,被告的长期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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