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5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1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确定了以2015年6月1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对麦正辉先生与何启强先生暂缓授予外,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说明:因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麦正辉先生曾于2014年12月30日和31日卖出所持的部分长青集团股票,故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决议暂缓授予麦正辉先生的限制性股票,何启强先生作为其一致行动人,同时暂缓授予。
5、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确定部分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于2015年7月1日向激励对象麦正辉先生与何启强先生授予66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确定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6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1日。
6、2015年7月,《2015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相继完成。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2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8日;首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66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66万股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
7、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4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11日。
8、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18日。
9、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1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25日。
10、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01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6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11、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锁/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2名不符合第二期解锁/激励条件的《201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7年5月12日,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12、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为此应对《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前,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78万股;调整后,该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156万股,即31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7月11日。
13、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为此应对《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前,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30万股;调整后,该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660万股,即2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0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7月20日。
14、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为此应对《2015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前,授予总数为66万股,其中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9.75万股;调整后,授予总数调整为132万股,其中上述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39.5万股,即10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5万股。
二、关于满足《2015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201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此,公司授予的2015年预留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一 计报告; 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二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情形。
(1)公司2016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154,344,863.70元,比
2014年同比增长165.98%;
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
1,906,788,763.99元,比2014年同比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增长37.62%,均达到考核条件;
(1)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 (2)同时,公司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长不低于75%,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