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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长青集团: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9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23年 6 月 30 日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或“甲方”)签订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初步合作意愿。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 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7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与中山公用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
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延长原协议
约定的有效期直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3.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交易合作的框架性协议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等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正式协议能否签订取决于后续的尽职调查及根据审计、法律及评估结果进行的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因此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中山公用签订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
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厨(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持有的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公司全资持有的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
给中山公用或中山公用指定的关联方。(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子公司股权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023 年 12 月 29 日,根据交易各方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公司
与中山公用签署了《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决定延
长原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直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框架性协议的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3537268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

    法定代表人:郭敬谊

    注册资本:147,511.135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范围:公用事业的投资及管理,市场的经营及管理,投资及投资策划、咨询和管理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订原协议,为友好延续交易谈判,双方同
意变更原协议约定的“七、有效期及排他条款”,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原协议第七条“有效期及排他条款”的标题及内容变更为:
  “七、期限

  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直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如双方未能在有效期内签订正式
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双方未对延长本框架协议的有限期达成一致,本框架协议终止。”

  (二)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当持续遵守并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公司基于合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作出的安排,对原协议的有效期进行了延长,有利于推动原协议的顺利执行。

    2、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及执行前,本补充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交易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金实力,聚焦发展农林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补充,原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等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正式协议能否签订取决于后续的尽职调查及根据审计、法律及评估结果进行的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因此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后续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山公用签订的《关于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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