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等共计3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10.50 90.01% 2.26%
(业务)人员(37人)
预留 90 9.99% 0.25%
合计 900.50 100.00% 2.51%
4、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行权/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期间 股票授出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50%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50%
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9.49元。
6、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0%,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0%,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5%。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 人调整为35人。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02.3 89.91% 2.23%
(业务)人员(35人)
首次授予合计 802.3 89.91% 2.23%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37名,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10.50万股调整为802.3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5人。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长青集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长青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长青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3月30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了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