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 、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哈尔斯真
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8、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了核查,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因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按照股权登
记日 2022 年 6 月 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2.90 元/股-0.15 元/股=2.75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90 元/股调整为 2.7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并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哈尔斯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股份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哈尔斯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
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