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通知,获悉吕强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于 2022 年7 月 15 日分别与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强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分别转让 2100 万股、2800 万股股份,合计转让 49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5%),转让价格 5.85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286,650,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吕强先生、龚文华先生及魏迪波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吕强 197,327,685 47.70% 148,327,685 35.86%
龚文华 0 0 21,000,000 5.08%
魏迪波 0 0 28,000,000 6.77%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吕强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 1 的基本情况
龚文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收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三)受让方 2 的基本情况
魏迪波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收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四)经核查,吕强先生、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吕强先生与龚文华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吕强
身份证号:330************210
乙方(受让方):龚文华
身份证号:330************013
第一条 转让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向乙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2100 万股标的公司股票,约占当前总股本的 5.08%股份,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85 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 122,850,000 元(壹亿贰仟贰佰捌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价款支付
1.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22,85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所
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 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首笔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股份转让数*20%=24,570,000 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98,280,000 元。
第三条 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如前述股份转让实施条件未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
成交割,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吕强
身份证号:330************210
乙方(受让方):魏迪波
身份证号:330************025
第一条 转让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向乙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2800 万股标的公司股票,约占当前总股本的 6.77%股份,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85 元/股,总价款为人民币 163,800,000 元 (壹亿陆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第二条 价款支付
1.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63,80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易
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 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首笔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股份转让数*20%=32,760,000 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131,040,000 元。
第三条 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如前述股份转让实施条件未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
方任何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
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 承诺期限 履行情
间 况
1、持有公司股票的全
体董事、监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
持有公司股 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在担任公司
票的全体董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2011 年 董事、监事、
事、监事及 其他承诺 的 25%;离职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