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32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其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提供的 1,500 万元
人名币借款实施展期,自原借款期限到期日展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年化利率
3.85%。
2、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截至目前,公司仅对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1,500 万元,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吕强先生、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回避表决),同意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的 1,500 万元人民币财务资助实施展期,自原借款期
限到期日展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总额度为 1,5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利息按年化利率 3.85%计算,
借款期限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为协助浙江氮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的 1,500 万元
人民币财务资助实施展期,自原借款期限到期日展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原借
款协议的其余条款不变。为保证其按时归还借款,浙江氮氧股东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天犇”)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亦展期一年,原质押合同的其余条款不变。
本次对外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直系亲属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通过杭州旻大、宁波天犇间接持有浙江氮氧共计 48.8%股权,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的实际控制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就本次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该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与浙江氮氧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将配合办理有关股权质押展期手续。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11 日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控股股东: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任放
主营业务:品牌管理、家居用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
(二)股权结构和出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1,020 51%
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 780 39%
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10%
合计 2,000 1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88.71 3,018.02
负债总额 4,190.80 3,983.45
归属于母公司的 -1,002.09 -965.43
所有者权益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3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97.23 995.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855.65 36.66
的净利润
经核查,浙江氮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柒佰捌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俞任放
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财务信息咨询;销售:纺织品,家具,工艺品,日用百货,服饰,五金交电,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杭州旻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09 日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任放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锈钢制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的设计、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天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主要情况
借款金额:1,500 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原借款期限到期日展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借款利率:年化利率 3.85%,如贷款利率有上浮,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则按实际借款日期计付逾期利息。
资金用途:补充浙江氮氧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方: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两者系浙江氮氧的股东,分别持有浙江氮氧39%、10%的股权。
担保标的:杭州旻大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 21.91%股权计 1,076.32 万元的股
东权益质押给公司,宁波天犇以其持有的浙江氮氧 7.43%股权计 364.85 万元的股东权益质押给公司。
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即 1,500 万元借款,下同)履行届满之日起 2 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主债权项下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必要费用。
五、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计划为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且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浙江氮氧的股东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此继续
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该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将配合办理有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氮氧系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要负责独立运营公司旗下潮流、时尚、年轻化的杯壶品牌 NONOO。2022 年第一季度,浙江氮氧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19%、净利润同比增长 127%。本次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加快市场拓展、品牌推广,有利于浙江氮氧的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的收入、利润。
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可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保障浙江氮氧持续、稳健发展,且浙江氮氧其他股东为此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对象——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为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直系亲属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通过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天犇”)间接持有浙江氮氧共计 48.8%股权,吕丽华女士、俞任放先生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的实际控制人,杭州旻大、宁波天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且杭州旻大、宁波天犇就本次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
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