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号
第 12 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1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
第 23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24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必需。
2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销。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的活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 第 25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3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29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 30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六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4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 4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项;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计划;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 4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