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备
号 注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62,344.9910 万元。 62,347.0642 万元。
第 19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344.9910 第 19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347.0642
2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4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 第 4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即五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低人数(即五人) ,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分之一时;
3 (三)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二 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时;
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第 83 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第 83 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独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立董事,应采取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4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行。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侯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董事、监事候 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 10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 立董 第 10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 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5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 108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 第 108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
6 (三)具备公司运 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 件 所要求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
(四)具有五年以 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 计、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第 109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 公司的独 第 109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配偶的父母等);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7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四)最近一年 内曾经 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情形的人员; (四)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 亲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行 政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他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 员;
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 (六)为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 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公司股东
大会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 110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应 第 110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定。
(二)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8 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开 声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三)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 上述内容。
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