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9-84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52 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87.7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125%;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21 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4.6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9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相应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 年 12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张剑英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余玉琳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柯顺芬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颜素银女士、庄秀兰女士、廖清香女士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2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郑文红、海春光、周杨、桂杨勇、汪定文、陈威豪、徐绍华、刘韦志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4.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峰、韩达欣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7.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鉴于激励对象提交《股票期权放弃行权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 293.10 万份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刘博、陈德元、赵业华、陈长锴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7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 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预留授予的 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1.46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 年内为限售期。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 年内为限售期。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 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以2016年净利润251,030,468.26元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 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为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39,121,842.10 元,净利润较 2016
40%。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年的增长率为 74.93%,高于 40%,
满足解锁条件。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 以2016年净利润251,030,468.26元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 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5,180,248.17 元,净利润较 2016
20%。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年的增长率为 37.51%,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