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玻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摘要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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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玻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摘要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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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玻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
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 指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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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玻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洛阳北玻
北玻有限、本公司前身 指洛阳北玻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玻 指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北玻 指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镀膜 指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洛阳台信 指洛阳北玻台信风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首创 指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指廊坊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 7 日更名为荣
荣盛投资
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指原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 5 月 20 日更名为
深圳大华
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
指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
立信大华 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
合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起人 指本公司发起设立时的 8 名自然人股东
董事会 指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或 A 股 指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元 指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1-6 月
近三年 指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
本次发行 指本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6,700 万股新股的行为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为 6,7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6,7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其中:控股股东
高学明先生及其关联股东冯进军、高学林、冯意刚、陈玉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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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经 2011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1 年 3 月 30 日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
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3、本公司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洛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并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998年起执行15%的所得
税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玻为中外合资企业,享受中外合资企业有关税收
优惠。
2007 年 3 月 16 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2008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
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
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洛阳北玻 2008-2010 年仍执行 15%的所得税率。根据河
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的要求,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复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4 号规定,公司 2011 年
1-6 月份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并按照 2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上海北玻 2008-2010 年实行 12.5%的所得税率,2009 年 12 月 9 日上海北玻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 年实行 15%的所得税率。若按 25%的所得税率测算,公
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 1-6 月税收优惠占合并净利润的
比例分别为 9.91%、13.12%、8.58%、2.22%。
4、2004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
Tamglass 公司(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Novaglaze 公司(第二被告)的
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 0261611 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
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2006 年 2 月 15 日,
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
(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 4 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
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二被告应于 2006 年 3 月 1 日之
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5 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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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判决
要求的 4 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被告也均未支付 25 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针对英国专利案,原告于 2010 年单方面致函发行人要求索赔 10,044,289.65
英镑,其中损失赔偿及费用合计 9,930,847.65 英镑、诉讼费用利息 113,442 英
镑。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原告单方面直接向发行人发函提出的
索赔要求,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无任
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风险和影响。
201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加拿大
诉讼案件判决书,加拿大联邦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对 Glaston 公司(原告,
由 Tamglass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更名)起诉 Horizon Glass & Mirror 公司(被
告)和上海北玻(被告)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 1308257 号“弯曲及强化玻
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 2146628 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以
下简称“加拿大专利案”)做出缺席判决:(1)特此声明上海北玻侵犯了 Glaston
的 257 号专利和 628 号专利;(2)还特此声明 Horizon Glass 侵犯了 257 号专利;
(3)特此发出禁止令,禁止上海北玻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4)
鉴于上海北玻对侵权负有责任并导致 Horizon Glass 侵权,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
将由法院首席书记确定;(5)费用将判给 Glaston,金额为Ⅳ栏较高数额,判予
第一和第二审判律师以津贴。
英国专利案与加拿大专利案(简称“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最大的影响
就是不能在 Tamglass 公司持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和两个加拿大专
利(专利号:1308257 和 2146628)有效期内(0261611 号专利已于 2007 年 9 月
到期失效、1308257 号专利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