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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朗姿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姿股份”)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监事会提名闫学飞女士、孟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选举李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职工代表监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闫学飞女士,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
工业大学毕业,工商管理本科学历。自 2019 年 4 月至今一直就职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现任共享服务部薪酬福利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闫学飞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 200 股股份。闫学飞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闫学飞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孟佳女士,198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青
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法务职位,自 2016 年 11 月至今一直就职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证券管理部法务中心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孟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孟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孟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婷女士,198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传媒大
学毕业,本科学历。自 2009 年至今就职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李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婷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婷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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