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5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司股东申炳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已披露的股东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申炳云先生因年事已高,其本人因生活安 排和资产规划的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 19,876,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的,减持期间为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若此期间朗姿股份有增发、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 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股份减持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申炳云先生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减持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万股) (%)
集中竞价交易 2021.8.23-2021 32.37 357.62 0.81
.9.16
申炳云 大宗交易 2021.8.30 29.68 469.60 1.06
大宗交易 2021.9.2 28.53 415.29 0.94
合 计 - - 1,242.51 2.81
其中:
1、集中竞价交易部分的交易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申炳云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减持次数:520 次
(3)减持的价格区间:30.61 元/股-34.65 元/股
2、大宗交易部分的交易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申炳云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减持次数:4 次
(3)减持的价格区间:28.53 元/股-29.68 元/股
(4)减持的交易对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烜鼎六号”)和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烜鼎七号”)。其中烜鼎六号累计受让公司股份 442.44 万股,占公司股份
比例 1.00%;烜鼎七号累计受让公司股份 442.45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1.00%。
申炳云先生及烜鼎六号、烜鼎七号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申
炳云先生向烜鼎六号、烜鼎七号转让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 内部转让。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1,987.69 4.49 745.18 1.68
申炳云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7.69 4.49 745.18 1.68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布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时误操作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申
炳云先生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进行集中竞价股份减持操作时因误操作买入公司
2,000 股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申炳云先生虽不属于上述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人员,但鉴于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董事会决定仍要求其将因本次误操作所得收益上交给公司。目前,申炳云先生已将上述误操作产生的收益所得 480 元全部上交给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申炳云先生本次股份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申炳云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申炳云先生向烜鼎六号、烜鼎七号转让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此部分转让的股份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烜鼎六号和烜鼎七号本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申炳云先生持有的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