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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2 深市 朗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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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朗姿股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8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代表股份 242,229,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7478%。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486,19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7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13%;中小股东 (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1,1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14%;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赵衡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14%;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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