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预留份额的分配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
公司筹划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先后经 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了相
应的信息披露,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收盘,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
易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刘翠英女士所持公司的 2,500,000 股股份并完成了
股票的购买,持有公司股份 2,500,000 股,成交均价 10.60 元/股,成交金额 2,650
万元,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4,389,341 股的比例 0.3880%。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认购情况(本次预留份额分配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认购份额 占自筹资金总额
(万份) 比例
1 周毓 常务副总经理 220 8.29%
2 李民 副总经理 200 7.53%
3 李然 副总经理 220 8.29%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认购份额 占自筹资金总额
(万份) 比例
4 许昭林 副总经理 200 7.53%
5 黄华因 总经理助理 155 5.84%
6 王恒波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200 7.53%
7 熊向化 总经理助理 180 6.78%
8 戴京泉 总经理助理 200 7.5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575 59.32%
9 张建 财务总监 200 7.53%
10 张永杰 技术总监 200 7.53%
11 何智俊 业务总监 140 5.27%
12 预留份额(由张建代持) 540 20.34%
合计 2,655 100.00%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540万份预留份额,暂由公司财务总监张建先生代持。根据《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总经理、董事赵勇先生和副总经理何军先生为预留份额的认购对象,本次预留份额的分配将由张建先生将其代持的540万份份额分别向赵勇先生、何军先生转让380万份、160万份预留份额,交易对价为该等份额初始出资额及代持期间代持人合理的资金成本之和。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认购情况(本次预留份额分配后):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认购份额 占自筹资金总额
(万份) 比例
1 赵勇 总经理、董事 380 14.31%
2 周毓 常务副总经理 220 8.29%
3 何军 副总经理 160 6.03%
4 李民 副总经理 200 7.53%
5 李然 副总经理 220 8.29%
6 许昭林 副总经理 200 7.53%
7 黄华因 总经理助理 155 5.84%
8 王恒波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200 7.53%
9 熊向化 总经理助理 180 6.78%
10 戴京泉 总经理助理 200 7.5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115 79.66%
11 张建 财务总监 200 7.53%
12 张永杰 技术总监 200 7.53%
13 何智俊 业务总监 140 5.27%
合计 2,655 100.00%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份额分配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后,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的规定,预留份额认购对象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次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宜系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相关规定进行,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确认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